“9号文电改主要精神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意思就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而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这样,今后输配电网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强征电力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业内人士分析,相比而言,滥用行政权力主导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
南宁市工商局回应:已立案调查
7月7日上午,记者欲采访南宁供电局,经过记者与南宁供电局保安反复商量,南宁供电局办公室一自称姓左的女同志来到门岗室门前,取走《采访提纲》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给予书面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南宁供电局未作任何回复。
采访中,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科黄科长表示,对于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自治区有管理办法,是以自治区主席令的形式出来的,南宁市物价局下文是根据区里的规定,不是南宁市自己定的。
那么,南宁市“收费通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是否要纠正呢?黄科长表示,“这不是我们答复的事情。”
最后,记者来到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执法科刘科长表示,反垄断执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局管的,对于市物价局的文件,“我们没有权约束这个文,要到市法制办。采访也好,投诉也好,材料要齐,你讲人家强制收费,要拿收费收据作依据”。
南宁市工商局到底作为,还是不作为?面对这个问题,刘科长才收下《采访提纲》,表示关注此问题。
7月8日,记者接到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室宣传科张先生电话称,南宁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供电局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将向记者进一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