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市场指导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指导价50%的,按车辆指导价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新能源公交车不受此限。
(四)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或公交公司按季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申请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柯桥区、上虞区申请补助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企业法人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