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原则及方式
(一)统筹优化,提高效率
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以综合能源效率最大化,热、电、冷等负荷就地平衡调节,供能经济合理具有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统筹优化系统配置,年平均化石能源转换效率应高于70%。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以优化存量为主,着重解决区域弃风、弃光、弃水问题;对具备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建设条件的地区,新建项目优先采用该模式。
(二)机制创新,科技支撑
创新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和商业模式,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优先执行国家有关灵活价格政策、激励政策和改革举措。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强系统集成、优化运行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能力升级。示范项目应优先采用自主技术装备,对于自主化水平高的项目优先审批和安排。
(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
积极推进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示范工程、能源基地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示范工程建设,将产业示范与管理体制、市场建设、价格机制等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探索有利于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大规模发展的有效模式,在试点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
五、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的价格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针对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示范工程,在能源价格市场化机制形成前,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行有利于提高系统效率的电价、热价、气价等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峰谷价格、季节价格、可中断价格、高可靠性价格、两部制价格等科学价格制度,推广落实气、电价格联动等价格机制,引导电力、天然气用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具体价格政策及水平由国家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确定。
针对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示范工程,统筹市场形成价格与政府模拟市场定价两种手段,加快推进电力和天然气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价格市场化机制。在市场化价格形成前,实施有利于发挥各类型电源调节性能的电价、气价及辅助服务价格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经国家认定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优先使用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火电装机容量、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及补贴等总量指标额度。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就地消纳后的富余电量,可优先参与跨省区电力输送消纳。符合条件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工程项目将作为能源领域投资的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可再生电价附加补贴,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初投资补贴或贴息、开设专项债券等方式给予相关项目具体支持政策。
(三)创新管理体制和商业模式
积极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结合电力、油气体制改革工作,创新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管理和运行模式,开展售电业务放开改革。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气、热)网接入、并网运行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协调用能、供能、电(气、热)网等各方利益,解决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并网和余电、余热上网问题。相关电网、气网、热力等管网企业负责提供便捷、及时、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创新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商业模式,鼓励采取电网、燃气、热力公司控股或参股等方式组建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从事市场化供能、售电等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服务等市场化机制。加快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智慧用能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开放共享、灵活智能的综合能源供应及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