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 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