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风、弃光”成为新能源发展的拦路虎
李庆回忆,对于新能源的保护,事实上从2015年初就开始了:先是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紧接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风电并网消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随后,公布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其中包括内蒙古。
原内蒙古电力行业资深技师邱光隆告诉《北方周末报》,在风、光电新能源装机规模快速增长时,内蒙古蒙西、蒙东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用电负荷不足等都使新能源的消纳空间受限,即使内蒙古在建和备建的电力外送通道缓解了部分风、光电并网发电难题,但新能源并网对电力规模新网调度运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他说,为平抑新能源发电随机性、间歇性对电网运行产生的影响,缓解新能源与传统电源的发电矛盾,电力部门研究新能源接入电网的控制技术,不断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但由于火电容量大,电网调峰能力弱和电力整体需求不足等原因,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无法满负荷正常组织发电安排。“弃风、弃光”还是保“火电”一度成为内蒙古发展新能源的两难选择。
事实上,内蒙古在风光装机容量提升的同时,火电的新增装机并没有停步,这也是影响整个新能源消纳的掣肘之一。另外,内蒙古新能源上网电价及保障措施调整不及时,新能源发展一度陷入“高补贴、高增速、高限电、高拖欠”的怪圈。“弃风、弃光”成为新能源发展的拦路虎。
一份自治区发改委的统计表明,进入2016年,伴随着风电的的发展,“弃风”问题一直困扰着风电行业,2015年,内蒙古弃风率达18%。
与此同时,2015年以来,“弃光”问题也出现了,内蒙古光伏发电“弃光”问题尽管较甘肃、新疆等西部地区的比率少的多,但弃光率也一度达到10%左右。
李庆说,虽然,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发展受到各级政府重视,但风电作为一种随机、间歇性电源。光电伏作为一种断续电源,其规模性并网给电网带来诸多挑战。
将对风、光发电进行托底保护
5月底的“通知”,首次公布了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最低保障利用小时数,有利于对新能源进行有效保护。
在光伏发电方面,内蒙古规定:2016年9月30日前建成并网投产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光伏电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5号)有关要求的,可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程序申领补贴;2016年9月30日前仍未建成并网项目不再给与保护政策。
李庆认为,“通知”将光伏发电重点地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规定在1300小时至1500小时之间,风电则位于1800小时至2000小时之间。这些规定有利于风、光电产业的有序并网。
“通知”描述,在内蒙古,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为: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外的一类地区,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2000小时;属于二类资源区的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等地区,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1900小时。
此外,国家对内蒙古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也进行了核定,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外的一类地区,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1500小时,属于二类资源区的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等地区,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为1400小时。
“通知”特别提到,各地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及光伏发电的保障收购电量,确保这些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
此外,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分不同地区:风电0.50元/千瓦时,光伏发电0.80元/千瓦时)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
“通知”要求,各电网于今年6月底前与风电、光伏企业签订2016年度优先发电合同,保障政策可以在今年正式执行,对于未满足最低保障发电小时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进行补偿。
李庆表示,内蒙古针对新能源的一揽子保护政策会在近期出台。发改委的消息称,预计6月底前,内蒙古将出台针对风、光发电的保障性收购配套政策细则。下半年,针对风、光发电的托底布局将进入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