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最低保障不得新建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对于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通知》明确,对未列入《通知》附表的省(区、市)应根据资源条件按照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各省(区、市)“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通知》要求,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对于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的补偿由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计算补偿金额,同时确定补偿分摊的其他电源机组,完成对风电、光伏项目的限电补偿工作。
多位风电企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如果能够执行到位,对缓解“弃风、弃光”会起到很大作用,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政策在地方能否得到贯彻执行。“能源局派出机构是否敢于监管和考核?各级地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能否积极主动贯彻实施?只能说,效果有待观察。”
“2015年,甘肃风电利用小时数为1184小时,新疆为1571小时,今年的情况更不乐观。”西北地区一家风电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根据政策,两地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为1800小时,实际数据与保障性收购数据之间差距不小,实现保障收购难度很大。”
为此,《通知》强调,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