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火电建设激励的政策措施
——容量电价与大幅下调电价
以往的火电,事实上是承诺给予一定数量的小时数的,比如5000小时。在保证风电的全额入网符合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这种大幅调降的小时数或者电价水平,会对火电的收益形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将构成巨大的政策变化。这方面,秉持“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基本原则可能是合适的。因为老机组的投资已经基于过去的政策环境发生,不可改变。从法律意义上,面临着监管体系的突然变化(可以称之为policyshock),已建成资产可能面临着“搁置”或者“低利用率”风险,监管者应该补偿这种由于政策变化带来的投资损失。
但是,需要补偿的仅仅是投资损失,而不是要继续依靠这种资产取得超额利润。所以,政策措施的着眼点,是如何补偿已有机组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容量电价将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具体的设计可以考虑如下:
大幅下调电价水平——对已经折旧完毕的老电厂与新建电厂,大幅下调电价水平。电价水平应该调整到大致相当于煤电燃料成本(其他成本都接近固定成本,或者准固定成本)的程度,作为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给予仍在折旧阶段的次新电厂回收固定成本的机会,保证免受政策变化的影响,也降低其争发电小时数的冲动(需要与低电价水平结合)。对于合法的已经通过核准的新电厂,也实施容量电价,并强制未来参与开始运行的电力市场份额竞争。
保证风电固定优惠电价的执行——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是处于学习过程中的风电的激励政策手段,与电价形成机制无关。
▼政策措施能够更加可行的制度变革
——建立电力消费者组织
以上的这些措施,是在起作用的电力市场缺失的情况下,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近似模拟”。这可以打破“风火争发电小时数”的困局。与此同时,通过大幅下调电价与根据机组年龄给予容量电价,将这部分“剩余”(原来存在于已有火电厂,是通过行政手段保证的)体现在终端电价的下降中。降低由于电力价格高带来的全社会的福利损失。
这将是影响煤电厂未来收益的巨大政策改变,会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对全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做大蛋糕”方面的变化,将极大地降低全社会的用电成本。要增强其实施的政治可行性,选择这项政策改变的“赢家”——消费者参与政策设计与讨论是必要的。
过去的煤电价格是否联动、联动程度如何,全然取决于电力部门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风电与火电市场份额的争夺也是如此。作为重要利益攸关方的电力用户,特别是大的电力用户,比如钢铁、有色、化工等高耗能企业与商业用户是完全缺位的。这是造成过去电价下调不及时、不足够的重要原因。
强调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的体制机制改革已经启动,但是仍需要时日才可以发挥作用。在这一过渡时期,成立代表电力消费者的组织对增强政府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及时、有效监管将不无裨益。建议政府牵头成立主要工业与商业大用户构成的“中国电力用户联合会”,更好地研究、服务、监督中国电力价格的变动情况。与此同时,该联合会有望发挥“系统整合商”的角色,在先进用电方式探索、售电主体构成、需求侧响应等方面发挥潜在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