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风电审批权下放,地方政府规划监管能力不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权力下放之后,风电项目如何核准,如何加强规划、监管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难题。总体而言,地方政府积极性高,但也有盲目追求政绩的短视。有些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源、系统配套能力和消纳的重要性认识和理解不透,在稳增长压力之下,盲目推进项目进程,在不具备电网送出等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催促开发企业开工建设项目。部分地方甚至不按国家统一规划,擅自审批计划外新项目,导致国内众多地区风电场弃风限电现象加重。
再加上,有的企业也急于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不计后果加快项目上马,造成无序建设。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释放的风电调价信号,也导致众多开发商争相赶在年底大限之前抢上项目,这客观上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地区的弃风限电形势。
第四,电力管理存在突出矛盾,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法律难以全面落实。2006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施行,使可再生能源终于有法可依,“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等表述彰显了国家推动清洁能源发展的决心。2007年,我国发布《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15年,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配套电改出台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从整体上看,这些文件都不具有法律约束能力,落实这些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缺位”,很难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作出强有力的规制。面对这种现实,发电企业不得不将希望寄托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之上,但由于配额制涉及多个地区、多家企业的切身利益,政府、企业难以达成共识,制度至今都未出台。目前,多数省区仍采用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维持所有机组“平均上网小时数”的政策,加上省级政府具有自由裁量权,导致风电机组为火电机组让路。“十三五”期间,如果电力运行管理还以常规电源为主,不针对新能源发展特点作出实质性调整,弃风限电的局面仍将持续,并有继续扩大的可能性。
关于解决弃风限电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和破解环境污染难题的首选,“十三五”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风电发展仍有较大的增量空间。但是在电力市场进入低增长、低利用小时数的“双低”通道背景下,由于风电发展仍存在系列体制机制问题,弃风限电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要缓解弃风限电问题,建议重点实施以下举措:
一、通过运用风火替代交易、探索风电供热和制氢,以及建设智能电网等手段,进一步拓宽渠道,缓解消纳问题。首先,应在当前限电严重地区通过建立风火替代交易机制,扩大风电就地消纳份额。由火电企业为风电企业提供发电空间,火电企业获得双方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风电企业减少因电网调度限制出力而造成的电量损失。风火替代交易机制的推广,不仅促进解决风电消纳问题,还节约了大量的煤炭资源,减轻了环境污染程度,有利于推动新旧能源交替使用,促进能源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