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售电公司发展模式上的特点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美国售电公司发展经验借鉴
首先,是立法先行、依法改革。美国各州在推行售电市场放开的时候,都制定了修改了电力工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州专门制定售电选择相关法案。如伊利诺伊州1997年出台了《电力用户选择和电价降低法案》,宾夕法尼亚州2007年出台了《零售选择行动发》等。各州均通过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进程和具体步骤,规定用户选择权开放时序和计划,让改革有法可依。
其次,是由大到小放开用户选择权。美国大部分州是分阶段放开用户选择权,具体路径都是从大用户开始,然后放开中等用户,最后放开居民用。如伊利诺伊州1999年放开大工商用户选择权,2000年放开其他非居民用户选择权,居民用户选择权在1999年底和2000年底分批放开。
第三,零售价格较高或零售价格差异较大州率先改革。从美国售电侧改革的区域性特点来看。美国一些零售价格较高或者批发与零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州是率先开始改革的,包括加州、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德克萨斯等。而经济不发达、零售电价格较低的州,如田纳西州等没有进行售电市场改革。
最后,建立默认售电商制度。为了保障用户供电的稳定性,美国售电侧放开的各州均建立了默认售电商制度,在售电侧放开初期均制定原供电企业作为默认供电商,为未选择其他售电商或没有售电商为其供电的用户提供基本供电服务,这些服务通常被称为默认服务或标准供电服务,其价格由州监管机构核定,并根据市场价格缓慢调整。
近年来,美国一些售电市场较为成熟的区尝试通过拍卖方式确定默认服务或标准供电服务的价格,以快速反映出市场的波动。从我国之前的售电模式来看,在售电侧改革初期,我国的默认售电商应该是由原有的电网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