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优先发电权
在2010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而在最近发布的一系列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也明确了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各地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要充分预留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不过,无论是《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还是最近提出的优先发电制度,并没有改变新能源企业大规模限电的现实。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诸如“全额收购”、“优先发电权”的落实的障碍,可谓是有一大堆,既包括技术上需要配套的电网的条件,也包括利益上需要协调的调峰以及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如果更进一步细究相关的法律来看,由于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落实路径,或者规定的过于模糊,可能也是其难以落实的原因。
比如,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全额收购”的法条中,还有一段可以视之为附加条件的文字: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因为新能源的发电本来就不稳定,如果电网企业以大幅度的波动可能影响电网安全为由,而进行限电,则很难说其是否违反了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