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实施方案》明确,各市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居住区、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引导商超、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所、不同类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各地应积极推动建立委托代建、自建自用、随车配建等多元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式。具备条件的市州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整合各类资源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由城投等融资平台公司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模式。同时,鼓励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通过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换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7.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力度,在全面落实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设备投资的5%左右给予补助。要统筹和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快制定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城市新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倾斜支持。
8.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扶持性价格政策,允许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居住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州要在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别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实行过程中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