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无偿移交模式”需要面对的传统难题是什么?
居民买单、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解决了居民的后顾之忧,保障电力供应。但弊端也一直为人诟病:居民出资形成的资产,为啥要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这种做法符合物权法吗?
确实,按照物权法,出资人拥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因此,作为出资人,全体居民应该拥有小区内配电设施的所有权。将本该属于自己的物权无偿授予供电企业,那么,谁的心里会好受呢…
观茶君以为,单就法律而言,这的确是个问题。但与电改带来的新问题而言,这好像还不算什么。
问题四:新电改给“无偿移交模式”带来的难题有哪些?
观茶君觉得新电改带来的问题有两个,但主要是关于“无偿移交”的法律后果的。
首先,无偿移交的资产无法计提折旧。
根据2015年7月1日实施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列入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范围: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的后果有多严重,观茶君就不说了。
其次,无偿移交的资产不能列为电网企业的有效资产,无法计取收益。
这一点,无论是最早颁布的深圳输配电价改革方案还是后续颁布的几个输配电价改革方案,都做出了明确界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包括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资产,不包括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
换言之,用户无偿移交的居住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对电网企业而言,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记取收益!!!——那么,留这些无偿移交资产的意义何在呢?莫非,仅仅是为了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