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尽快建立安全投入的补偿机制
作为从事电力生产、输送销售的电力企业,其任何一项安全投入都应该是普遍服务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从电网的安全特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电网事故,其社会经济损失和影响远远大于电力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安全投入无疑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如果让电力企业内部消化的话,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安全投入与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冲突,进而影响安全投入。二是如果安全投入来源不明的话,企业会借口增加安全投入而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安全投入的补偿机制首先是制定安全投入的认证办法,清晰界定安全投入的范围。例如发电机组的AGC和快速的励磁改造、快速开关、快速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等,主要是为电网安全服务的,所发生的投入都应视为补偿范围内的费用。设立安全投入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多种渠道。有了补偿机制才能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避免资金浪费,造成损失。
4、建立和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保证电网企业具备自我发展能力
电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需要足够的资金,以使电网的发展水平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过去多年是重发轻供不管用,电网方面欠帐较大,特别是城市电网的改造,取消贴费后实际上无资金来源。电网设备的折旧年限,全国一刀切,难于适应发展中的电网建设的需要。
事实上,欠帐多的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机械寿命和技术寿命都缩短了。电力体制改革后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对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电力体制进行改革是当今国际潮流,许多国家将其上升到提高国家总体竞争力的高度,试图通过改革降低电力的生产成本,降低电价,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平台,进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然而,改革后的电网企业由于恰恰是自然垄断特性的企业,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其电价应通过科学的成本计算而形成。输电价格过高难于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低成本平台;输电价格过低,将使电网企业失去发展能力,电网建设跟不上,就不能满足电网安全的要求,也就不可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平台。
因此,建立一个输配价格合理的形成机制是政府和电网企业以及电力用户所共同希望的。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电价政策,加强对电价的管理,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例如,电价的形成实行听证会制。监管部门要对电价实行严格监管,尽可能使电价水平达到政府、电力企业和公众都满意,既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一个低成本的平台,又能保证电网的发展和安全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