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5年1月,法庭的决议判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作为联邦层面的机构无权管控需求响应。
4、同月,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复审下级法院的决议,推翻之前的判决,并表示下级法院无视电力市场“确保高效和稳定”的重要特性,严重扭曲了相关的法律并滥用法庭复审的基本原则。
5、2015年2月,美国环保协会同11家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强烈要求最高法院对将需求响应视作为一种省钱、确保电网稳定和减少碳排放的资源进行听证。
6、2015年7月,双方的支持者提交了支持原因的简要说明。总检察长在代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简要说明中提到,“需求响应无疑能为能源批发市场带来包括价格下降在内的明显好处,且没有合理的证据证明《联邦电力法案》不允许需求响应进入能源批发市场和否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对需求响应的监管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在简要说明中指出,“通过在批发市场行使需求响应的权利,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能够确保市场的高效和功能完善,并继续让消费者享受到合理的电价和稳定的电力系统”。需求响应公司EnerNOC在说明中指出,“没有需求响应能源批发市场的效率和功能会受影响,竞争会受限,价格会升高。”
7、2016年1月25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允许需求响应作为一种清洁的能源继续惠及消费者、电网和环境,并裁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拥有对电价的监管权。
除了美国环保协会,还有很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对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支持的呼声。电网运营商指出需求响应可以确保电网的可靠性。消费者强调需求响应能为其节省费用。经济学家则支持使需求响应成为一种对资源的有益补充。法律专家认为,745号条例可以确保电价公平合理,这与联邦电力法案对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规定的责任是相符的。而各州也表示将需求响应加入电力批发市场有助于其清洁能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