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