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疑问,有权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质疑、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提交质疑、投诉书
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定质疑、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法人当事人,评标专家为个人当事人。
三、法人当事人质疑、投诉的,质疑、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当事人投诉的,质疑、投诉书必须由质疑、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四、质疑、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效投诉时间截止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投诉,不予接收:
1.质疑、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质疑、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质疑、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质疑、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答复,并且质疑、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质疑、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标人对公示结果如有疑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答复。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招标人将确定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