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降低1.7分钱,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产能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农村及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在上述表列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1元/千瓦时,同时不征收0.01元/千瓦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各类用电不征收0.01元/千瓦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4.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用电(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降低0.1分钱,按0.018元/千瓦时征收。
5.汶川地震重灾区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以及汶川地震重灾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在上述表列对应用电类别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01元/千瓦时。
6.除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余用电类别均需征收0.007元/千瓦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附件3
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汶川地震重灾区工商业用电(含子类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降低0.1分钱,按0.018元/千瓦时征收。
2.汶川地震重灾区化肥生产用电趸售电价标准,在上述表列化肥生产用电趸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01元/千瓦时。
3.除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余用电类别均需征收0.007元/千瓦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