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0.3分钱,其他用电1.491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0.6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3、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4、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5、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6、对列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内的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定为红色、黑色的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用电价格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和0.10元。
7、分两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2015年4月20日起,与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价差缩小0.10元;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分类,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