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