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3分钱。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价格。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9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1.9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