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应细化各种限电情况及赔偿责任的履行主体,避免责任不清互相扯皮。对于除项目自身原因引起的不能并网的情况以外,所有的限电损失补偿中,火电标杆电价的部分(或在竞价上网情况下的市场电价部分)由电网公司承担,剩余部分应由政府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支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电网公司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
4、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较低价格获得发电权,不失为在消纳矛盾突出的地区的一种权宜之计。但与此同时,应该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市场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额部分以保护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益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5、 建议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
原中电投集团总经理陆启洲在2014年初接受采访时说:“从法律层面讲,风电水电并网还没有一个可靠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应该有全额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里面有这一条,但是没执行。没执行的法律比没有法律还糟糕。无法可依比有法不依还好点,有法不依是最糟糕的。目前,《可再生能源法》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从这方面看,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有点早,没有考虑到我们的国情还达不到这个程度。”这席话说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最大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