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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全额保障性收购可以落地了(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新华网    2015/12/30 10:40:22  我要投稿  

相应的,补偿责任由事实上受益的机组来承担。最为最高优先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果被电网调度安排限发,则本质上一定是有较低优先级别的机组多发了电量,所以必须由多发的机组进行补偿,现实中其实就是由火电机组进行补偿。这是有相关依据的,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根据这一提法,弃风弃光就是可再生能源电力享受的优先发电权转让至其他机组,则相应机组应承担可再生能源由此产生的损失。作为《办法》中的一项核心内容,惩罚性措施一方面弥补了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将技术问题转为经济问题,可倒逼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问:计入补偿的电量是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的差值。如何确定保障性电量?办法中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怎么理解这两部分的含义?

秦海岩: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是该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相乘的结果。项目的装机容量是恒定的,保障小时数直接决定发电量,自然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一个关键动态指标,因为项目的收益率最终是靠电价和电量来实现的。以风电为例,2009年四类风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制定以及后面的调整,都是依据当时的产业技术水平和投资成本,在保证企业可获得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做出的,企业也是据此对项目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所以,今天在确定保障小时数的时候,最合理的办法就是参考最近一次电价调整时依据的利用小时数。举例来说,我国I类风资源区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是0.49元/千瓦时,所依据的基本测算指标是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装机5万千瓦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就将低于8%,项目的投资收益就不能保证,因此按2180小时来确定保障小时数,并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得出保障收购电量是合理的。当然,这只是举例,具体实施中也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接下来的问题就简单了,如果该项目在实际中因限发而导致一年上网电量只有1800小时,那么应发的小时数2180减去1800就是损失的利用小时数,所对应的电量就是需要火电机组补偿的电量。《办法》规定,补偿电价按项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执行,即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火电机组负责补偿燃煤脱硫电价部分,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部分仍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付。

以上部分保障的是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基本收益,电改配套文件提出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办法》也鼓励多发电量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在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基本收益的同时,使其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优先上网。还以上面的测算为例,如果项目有能力达到2300的年利用小时数,那么超出保障范围的120小时对应电量就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售电合同,同时也继续按当时水平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用一个公式来表达就是,这部分电量的实际价格=市场竞争取得的电价+(当地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当地火电脱硫脱硝标杆电价)。这种办法可以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等方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边际成本,获得额外收益。

保障的方式实现了保障性容量向计划电量的转变,促进公平权益;竞争的方式发挥了效率和市场的作用。二者的结合可有效解决目前的困境。

问:《办法》规定常规机组补偿可再生能源限发的电量损失,这样会不会给火电机组造成额外的负担?如何保证火电企业依规办事?

秦海岩:《办法》的实施肯定会减少火电机组的发电小时数,但并非是不可承受的。

目前,在我国的电力在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还非常低,风电光伏发电量仅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即使按照风电2.5亿千瓦、光伏1.5亿千瓦测算,2020年风电光电发电量比重仅提高至8%,对火电影响仍较小。若能解决今年所有的弃风弃光电量、由新能源替代火电发电,则仅影响火电利用小时50小时。考虑到当前煤电企业利润较高的现实,限电补贴费用不会对火电企业经营造成显著影响,与其应该承担的环境外部成本相比,真的是微乎其微。但是却向电力行业传达国家能源转型发展的决心,促进电力系统灵活性的提高,减缓电力企业对火电的投资冲动,缓解电力供应过剩。

保障措施部分提出了电网企业落实保障性收购的具体要求,操作方法以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运行调度技术措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发电量计划须预留年内计划投产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发电计划空间。电网企业应在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预报的基础上,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时等时段,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此外,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现在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风电补偿火电,这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做法。《办法》中明确提出,“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采取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优先发电权。”也就是说,类似云南工信委前不久发布的“风火交易”的“逆向替代”做法将被禁止,类似新疆、宁夏关停风电为火电让路的做法也不合规。有了这个《办法》,各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能够有一个更好的依据。

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彰显了我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其意义和影响都将是深远的。我们期待它早日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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