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产权多元化方面,普遍做法是在发、输、配、售各环节或部分环节引入多元资本,各国的发电和售电环节都是产权多元化的,这里主要对输电和配电环节举例说明。比如,英国电力改革开始时,将电网公司从英国电力局分离出来,电网公司由12家配电公司拥有,后来配电公司基本退出。目前,英国电网公司是上市公司,共有300多家股东,机构持股仅占4%,英国电网公司拥有和运行英国输电网及部分跨国电网,拥有和运行英国输气网以及部分燃气配网,各项业务分开核算。配电方面,英国目前主要有8个股份制配电公司经营着十二个配电区域。又如,巴西输配电也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输电共有45家公司,其中35家私有;配电有63家公司,其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再如,印度在输电和配电领域都引入了社会资本,印度电网公司负责输电业务,政府拥有57.9%,机构拥有33.95%,私人拥有8.15%;印度有70余家配电公司,同时经营售电业务,主要是股份制公司。
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等,说明新电改在激励产权多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第二,在产业结构重组方面,改革的第一步是将竞争性业务和垄断性业务分离,分离的方式有产权分离、法律性分离和财务分开核算等。目前,各国电力工业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国家级电力公司,独立的发电和售电公司,如法国,在垂直一体化公司中,发输配售各环节是法律性分离的;2)若干区域性垂直一体化电力公司,独立的发电和售电公司,如日本;3)一个国家级输电公司,独立的发电公司、配电公司和售电公司,如英国、新西兰;4)发、输、配分开,配售一体,如印度;5)发、输一体化公司、独立配电公司和售电公司,如美国。虽然电力工业结构有所不同,但是共同特点是竞争性业务和垄断性业务分开。在电网公司、系统运行者(调度)、市场运行者(交易机构)的关系方面,主要有:1)以美国为代表的ISO/RTO模式,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合一并独立于电网公司;2)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TSO模式,调度机构与电网公司一体而交易机构独立;3)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各自独立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公司。
9号文提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以及关于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都反映了上述共识和普遍路径。
第三,在电价形成机制方面,普遍共识是输配电价由监管部门按照准许收入法或基于绩效法确定,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9号文提出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和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配套文件都着力于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目前的试点工作也从输配电价改革入手。这将改变长期以来影响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电价机制不顺的问题,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和传导机制,使电价发挥调节电力供需关系和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并为电力投资提供有效信号。
第四,在市场主体培育和电力市场建设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国际上在电力市场运行方面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包括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的市场模式,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等。9号文和配套文件借鉴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在电力交易机制建设方面给出了明确的路径。市场主体培育包括引入多元售电主体和配电主体等;市场机制的建立包括以分散式和集中式的电力市场模式建设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等,并且提出了以区域和省电力市场为主的电力市场体系和范围。通过配套文件的落实和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电力批发市场将初步形成,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在售电侧开放方面,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和引入售电商。用户选择权从大用户到全体用户逐步开放,具有资格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商或售电商签订双边合同。引入售电商一是把垂直一体化电力公司的售电业务分离出来成立售电公司,二是引入独立售电商。一个供电区域通常有一个保底服务商,为没有选择售电商的用户提供服务。保底服务商通常由监管机构确定,可以是从原来的电力公司分离出来的售电公司,也可以是保留了售电业务但是配售电分开核算的配电公司,也可以通过招标确定保底服务商。9号文及配套文件从放开大用户和引入独立售电商入手,并且明确指出电网企业是保底服务商,遵循了售电侧开放的普遍路径。更为重要的是,9号文及配套文件强调了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电力交易,鼓励售电公司提供综合节能等增值服务,必将大力促进需求侧管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