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对标准车进行折算,并提交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要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并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附:
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