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