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对于电力体制改革与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关于这一点,观茶君早就谈到过,有兴趣的可以参阅观茶君发表在电力法律观察的旧文《电力法修改难产,换个改法试试?》。
改革必然意味着对现有规则的挑战,甚至有人直言:一切改革都是从违法开始的。作为律师,观茶君深以为然。无他,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其实,对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解决改革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问题,中央早有定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指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第二种情况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第三种情况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按照中央指明的道路,观茶君认为所有法律障碍都是可以解决的:比如对于《电力法》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问题,可以按照第三种情况处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暂停该条款的执行;或者按照第二种情况处理,授权国务院对该项审批做出调整,以扫清法律障碍。对于其他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也都应该按照该原则处理。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必然会有越来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暴露出来。观茶君以为,一方面,不能让法律成为改革的羁绊,另一方面,也不能让改革落入违法的怪圈。如何尽快适应、尽快调整,着实考验着改革操作者们的智慧。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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