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1分钱;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5分钱;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开征。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