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火电系统拥有一定的灵活调节裕度,可以为风电进行调峰,但调峰所付出的成本需要有所补偿。由于各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由政府确定,机组之间丧失了灵活调节的动力,市场激励机制缺乏,导致电力辅助服务动力严重不足。”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至于传统能源怎么调峰配合,《意见》没有明确,需要试点去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通过企业自备燃煤火电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调峰义务,参与交易,提高调峰能力,加大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力度。
建立优先发电权
此次《意见》中,行业人士比较关注的还有“建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意见》明确,通过建立优先发电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实施优先发电权交易,并在调度中落实,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燃煤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调节。
“一个地区的消纳能力在没有承接外来转移产业的前提下,短期内是不会有明显变化的,所以就近消纳的本质就是在消纳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发电权在火电、水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各种电源之间如何重新分配的问题,改革难度不小。”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高虎公开表示。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对记者表示,在我国现有电力体制下,特别是在电力市场机制还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意见》的提出不失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有效措施。
按照秦海岩的理解,《意见》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拥有了类似于火电的“计划电量”,这是对发电权的一种承认和保障。而之前这种保障只停留在纸面上,在实践中是缺位的,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原则,但现实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而且,由于火电享有“计划电量”,使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不但没有体现出任何优先性,实际上还在为火电调峰和让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关于发电权电量的确定,以风电为例,应该根据国家出台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中的四类资源区理论发电小时数进行测定,使其与现行电价标准的测算依据相一致,以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秦海岩说,“《意见》中提出的优先发电权交易,实际上是通过发电权交易的形式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交易)标准不应低于企业正常并网发电时所获得的国家补贴标准。”
此外,《意见》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运行机制。包括鼓励对燃煤机组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联产机组加装蓄热器,实施深度调峰,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和储能设备的快速调峰能力,实施风光水储联合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