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必须有,但证不一定要有
事实上,今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
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2014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去哪儿申领?
也就是说,供电营业许可证要去国家能源局派驻在各省的能源监管办申领。
而想经营配电网的企业在寻找增量区域配电网时,这个区域的划定要找当地供电公司达成划分协议。
同时,《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中“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在这次改革中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