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准入管理对试制样车的要求是15辆,之所以是15辆,因为纯电动汽车达到要求,必须经过很多试验。碰撞、安全等试验必须是全新的车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道路测试,以及企业自行开展的各种检测试验等等。另外,企业产品上市后还应该有一些车辆储备,以备在实际使用中发现问题,进一步进行某些方面的检验,而且量产的汽车对一致性的要求也比较高,这些样车也必须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另外,张书林还总结了此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目的,首先就是支持掌握纯电动乘用车核心技术并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纯电动车用车的研发生产。其次,也是希望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新企业的进入,引领新能源汽车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快动力转型的步伐,尽快实现由汽车生产大国向汽车生产强国的转变。另外,这次也是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补充完善,防止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促进纯电动乘用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全文: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具备外接充电功能的串联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