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新标准制定的五项基本步骤
为促进智慧城市标准的早日建立,据了解,在本次浙江省发布的计划中明确规定了新标准制定的五项基本步骤。一是立项,即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向省经信委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经信委征询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无异议的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收到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后向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征求意见。确定立项之后,省质监局向省经信委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其次是起草,计划指出,省质监局、省经信委共同以招标等形式确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标准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对起草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将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报省质监局。然后是审评,计划要求,省质监局会省经信委组织行业协会(学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审评,审评组专家应由省经信委与省质监局共同商定。审评通过的,省经信委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质监局。
再次是宣贯、实施。计划明确表示,省经信委负责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完善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共同推动智慧城市标准化应用示范的联动机制,积极发挥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主体单位在标准推广实施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最后是评价、反馈,计划规定,由浙江省经信委联合省质监局组织对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对标准体系建设,关键标准研制推广和标准化基础科研等环节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和修订的良性循环机制。
总而言之,要求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工作机构,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建设重点,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前审查和制定、实施、监督、反馈、修订等工作,协调推进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
制定多项基本保障措施
根据计划显示,为保障该计划的顺利进行,该计划在最后部分制定了多项基本保障措施。一方面要求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另一方面,计划还指出,要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在浙江开展智慧城市相关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工作以及强化通用基础研究等。
具体分工来看,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负责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解决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各项工作任务。省质监局加强与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智慧城市试点项目标准化工作人员联系制度,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工作。省经信委加强智慧城市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试点项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试点项目标准建设的监督实施。
其次,根据计划,浙江将争取在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财政专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一批重大的、急需的、有可能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智慧城市地方标准制定,落实技术审查、制修定、试点示范、符合性测试、培训宣贯、实施监督评价和标准云建设等工作经费。对制定标准的团队带头人,推荐列入“千人计划”予以支持;成绩显著的向科技部门推荐,给予科技奖励表彰。
另外,计划还明确表示,将加快智慧城市标准体系与符合性测试等基础研究,突出抓好通用性标准研制,强化智慧城市标准化科研与应用项目的符合性测试,重点针对智慧城市标准体系的运行、软硬件的接入、跨体系的衔接上进行标准化的设计规范和符合性测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予以整改,对有利于标准化推广的技术和协议予以支持,从而推动整个智慧城市系统的标准化应用水平。
最后,建立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计划指出,省智慧城市标技委应接受省质监局和省经信委的指导,加强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标准研制等标准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标准工作质量。强化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系列职称的授予制度,构建一支智慧城市标准化骨干人才队伍。广泛开展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活动。加强标准的第三方评价工作,培育标准服务市场,建立企业化、市场化的标准推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