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4.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3.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4.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4.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