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反映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将发生趋势性变化。
首先,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直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着较强的资源特性,即资源丰富地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这一方面导致可再生电源在送出、消纳等方面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可再生资源欠发达地区(包含了绝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地区)忽视可再生能源发展,过度依赖本地的火电装机,给能源运输、当地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挖掘潜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成为促成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
其次,重点项目的升级和突围。"十三五"规划依然强调了"以点带面"的战略,通过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来积累经验。而其中的亮点则是对更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智能电网、物联网、储能、微电网的综合供能区域试点。"互联网+能源"的概念将以重点项目的形式在"十三五"得到实质性的设计和体验。
再次,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注重。《指导意见》强调"把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市场作为编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核心任务"。无论要求发挥外送通道能力最大限度送出可再生能源,还是要求地方提出建设新外送通道的需求,或是要求挖掘潜力就地消纳,都意味着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的重要性。这和以往高度关注装机容量,而忽视实际发电量和利用量的情况相比,发生了明显转变。
指导意见从技术研发和配套政策两个方面促进了对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
技术研发集中在对"非常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指导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的重点技术攻关包括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和海洋能等。在陆上风电、大型、分布式光伏等相对传统的技术路线逐渐被熟悉和掌握后,下一步将重点对非常规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上下功夫。
配套政策则强调了能源局对可再生能源的监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综合管理主体,为其发展提供配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