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抓好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围绕上述工作内容,制定年度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驻点及重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深入查找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专项监管工作。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下达监管任务书,组织派出机构开展专项监管。
(十七)组织开展重点问题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各派出机构参照上述工作内容并结合本地能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问题监管工作计划报市场监管司,经汇总研究后印发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各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针对本地区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问题监管,并抄送市场监管司。
(十八)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好各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相关后续工作,督促企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时移交处理。有效运用监管工作成果,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将监管报告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限批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监管与稽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依法查处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和争议处理工作。加强12398能源监管民生通道建设,规范12398热线用途拓展后的宣传、信息统计分析以及处理情况通报发布等工作。完善12398热线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和普及12398热线标识。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提高投诉举报事项“三率一度”(办结率、回访率、当事人满意率和社会知晓度)。建立健全能源争议调解有关制度,开展能源争议调解和裁决工作。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二十一)健全能源监管法规体系。推动制定《能源监管条例》,制定和完善能源监管规则、规定、方法、程序。全面推进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流程和执法文书,促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