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按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完成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履行接入和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及促进消费的义务。
同时,即将出台的配额制也将实行奖惩制度,未达标地区将面临暂停或减少其新增石化发电项目等惩罚措施。而如果超标完成,会给予示范项目、财政支持、优先进行电网建设等支持。
记者也在上述会议上了解到,即将出台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出现新亮点。
“业界普遍认为配额制是约束性指标,但新的配额制在提出配额义务要求的同时,也将给责任义务主体一定的自主权限。相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电力需求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从而避免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模式在方式上出现一刀切。”陶冶强调,“如果一个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超出本地消纳能力,外送之前本地必须承担比较高的消纳比例责任,以避免‘我请客他买单’的情况。”
此外,新的配额制还可能会引入证书制度。“以后配额证书之间的交易可能会成为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至少留下一个口子。”陶冶说。
地方政策探路
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湖北省将研究出台发电企业新上煤电项目、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挂钩的政策措施。不能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调减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并以此作为安排新上煤电项目的依据。同时未完成的新能源建设任务折算为碳排放量,要求企业购买对应的碳排放额度。
据记者了解,这一考核方式与国家层面方法一致。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