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机构如何产生?相对独立如何理解?
要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市场基础条件:一是灵活合理的价格机制,二是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三是坚强统一的大电网平台。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才能为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以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条件。
但就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状况来看,交易机构独立的三个条件并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将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但是我国未来售电侧放开、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是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也是改革需要,因此电力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仍然是比较可取的过渡手段。
社会资本进入增量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条件和资质条件肯定要过关,这是必须要满足的。这里想多谈一些关于社会资本的投资责任问题。电网的投资建设,尤其是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不仅是一项经济行为,更多的是要承担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我国还有很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农村、山区、落后地区,网架结构还很薄弱,在这些地方进行配电网投资是很难收回成本的,投资者不应当只顾为大用户、工业用户增加配电网投资而忽视了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同时,既然引入市场机制,那么未来如何刺激市场参与者为这些落后用户提供配电网建设,也值得我们深思。
要进入售电领域,技术水平、技术指标也必须要过关,关键在于要保证进入售电市场的售电主体必须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在这方面,应综合考虑国家的环保要求与能耗标准,优先开放污染排放低的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电,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火电机组参与直购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的机组,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开放。从目前情况来看,传统燃煤发电在大用户直购中的优势明显,风电、光伏发电等低碳化电源的先天劣势在短期内无法弥补。因此,这就需要设立碳减排标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发电企业提高发电低碳化水平,确保大用户直购的电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低碳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