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项目资金筹措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直接补助或贷款贴息,但不可同时申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
(三)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五)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六)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七)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八)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见深圳市发改委网站。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9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九)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见深圳市发改委网站)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3.建设管理承诺函
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