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从价征收”启动
为进一步让电价反应环保成本,需要从火电企业的上游入手,对煤炭等化石能源开采征收资源税。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一条重要路径为逐步降低煤炭的使用量,目前的规划为,在“十三五”早期达到煤炭消费峰值;在2025~2030年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到2030年,煤炭在能源供给中的比重降低到50%以下。开征资源税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
我国化石能源资源税征收始于1984年,当时采用以量定价的方式征收,多年来未作调整。由于物价大幅上涨,资源税征收额与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上涨并不成比例。比如在2009年,国家在环保领域共投入资金1934亿元,而资源税只能弥补其中的17.5%。
10月1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为2%~10%。下一步,征收煤炭资源税还面临税目问题,税目涉及煤炭品种的认定,煤炭品种又和地方利益挂钩,因此尚需多方博弈。
碳排放权交易“喜忧掺半”
火电企业节能减排所所涉及的另外一个市场手段为碳排放权交易。我国目前已建立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分别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其中,前5个试点从去年开始实行,湖北和重庆分别于今年4月份和5月份开始实行。
与欧盟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不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试点地区并非针对企业内的具体设备配置排放配额,而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配置。其二,试点地区均将企业因消耗电能而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计入企业排放配额之内。其三,在试点阶段,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未消耗完的配额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使用;但是不可以借用未来年度配额。其四,所有试点暂无期货和期权交易。
从履约情况来看,各试点地区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均比较高。但同时必须认识到,目前的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在各试点地区,基本上所有的发电企业都被包含在项目之内。按照国外相关经验,因降低碳排放而增加的发电成本有67%会通过电价提高转移到电企下游。但是我国电价是由政府统一确定的,这就造成发电企业无法转移碳交易成本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根本性的解决措施只能是电价改革,对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发电企业进行环境电价补贴。
此外,各试点还尚未形成有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广东、北京、深圳等地,履约前最后一个月的交易额占全年交易额75%以上,突击完成指标造成最后交易价格的大幅度上升,这其实并不利于企业降低节能减排的成本。为此,地方政府应做好工作,让企业认识到碳交易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更是为其降低节能减排成本提供了通道。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千人计划”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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