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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革命与法治社会背景下中国电改核心问题的思考(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电力网    2014/12/18 8:50:50  我要投稿  

改革法规制度

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政府在设计制订适应改革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框架中应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法规建设方面:(1)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

(2)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3)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IRP)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市场机制方面:

建立发电企业低碳发电长期合同(低碳电量比例)和低碳容量目标(低碳装机比例)的激励与监管机制、价格及财税政策,鼓励其优化结构、加大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分布式发电的投资,并保证其可预期的投资收益;建立电源项目投资市场,由政府授权部门统一招标,取消发电项目和上网电价审批机制,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发电权交易市场机制;建立对电网企业实施IRP/DSM的激励机制,如允许其在电价中回收DSM成本,或允许其对提高用电效率的效益进行分享以及必要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机制;允许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节能贷款并直接在节省电费中还本付息;配电网侧适时建立(增量)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电力市场及监管体系,培育微电网电力市场及其辅助服务市场,这是发挥分布式发电和微电网最大潜力的前提条件;建立市场导向的新型电价结构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以绿色低碳为基本准则,发电侧形成不同性质电源差别电价体系,引入碳排放价格底线;电网侧明晰输电、配电、零售等价格标准;需求侧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导向的价格体系。

政策环境方面:

建立碳排放标准,强化碳排放法制管控和监管约束;向全社会征收碳排放税;完善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电动运输等财政补贴政策;税费改革,包括减免节电设备(照明节能、建筑节能、光伏、风电、电动汽车等)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增值税优惠、所得税减免等等;建立对电网企业实行绩效与售电量相脱离(“脱离机制”)的新型考核评价体系;政府的奖励与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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