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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时电价“全覆盖”
据悉,为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促使用户削峰填谷,实现电力资源有效配置,河北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其低谷用电执行“双蓄”电价。
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已具备条件尚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2014年底前必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这些地方暂不“峰谷分时”
铁路、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企业)、部队(含武警)、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城乡路灯和农业生产用电。
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暂未推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商场(含商业综合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除外)。
商业用电、非居照明用电不实行尖峰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