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端引入竞争仍旧是有必要的
最近,法国经济学家Tirole获得诺奖是最大的新闻,有国外媒体(华尔街见闻)跟着起哄,将其与中国的电力改革联系了起来。的确,Tirole跟电力管制方面的MIT电力改革资深教授Joskow发表过关于电力市场设计与规制的若干理论文章。它提及在售电垄断的情况下,售电价格可以实现社会次优价格(最优是达不到的,因为缺乏实时电价,存在市场失灵)(2006年的文章),而在售电竞争的条件下,由于新的市场失灵(比如售电商定价依据的负荷曲线与实际需求的差别等)的存在,反而会损失整体效率。
笔者的研究领域并不在此,因此只能理解其研究,而不能判断(judge)其研究。但是,必须指出的是,Joskow与Tirole的文章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值得提及。一个是其假设输配成本为0,这完全是出于推导方便的考虑。因此其文章也不会得出关于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如何改进(比如发电竞争、输配无差别进入,这些促进竞争的改革显然是提高效率的)的任何含义,而只是局限在“售电端”的单一供给还是售电竞争上。这一点在媒体的报道中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了。
另外一点,理论上售电垄断可以做到社会次优价格,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监管,或者监管被“俘获”,消费者剩余有可能被垄断商通过定价策略挤占。作为理论推导,其关注总体剩余,也没必要关注这种剩余的分布的方面,但这的确是影响电力改革思路的重要内容。
如果将诺奖论文中的结论作为公理与实证性的结论,那么从实证性的结论到“好”与“坏”的价值判断,中间还差着一个“价值标准”问题。就像三峡带给了上海节能减排的效果,这是实证的判断,没有错。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推出“三峡”是“好”还是“坏”的价值判断结论,因为标准还不明确。
售电垄断下的剩余最大化(总体效率标准)显然跟消费者可以获得的更多不能划等号。同时,以静态的效率最大为标准也并不意味着动态效率也最大(两位作者的文章也提及,引入售电竞争可以激励智能电表的安装,这在动态效率上可能是更合适的,因为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售电端引入竞争,仍旧是对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激励技术进步(比如智能电表的安装与智能电网的发展)是有必要的。在此,Joskow (2008)年电力改革回顾的文章的观点可以作为注脚(为了准确反映原意起见,就不翻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