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确定的“标杆电价”一定程度上消灭了电力供求信号,由于信息不对称,各省的标杆电价标准已经脱离了电力建设的各项成本实际,东部地区电厂的利润普遍地好于西部地区,其脱离成本的程度要更大,“电价余量”要更多。而现实中的环保执法不严,企业(特别是中西部的电力企业)通过节省环保成本等实现了电厂的正收益,这是我国环境排放数据失真的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操作性的影响,很多的价格体系都存在着效率上的“无谓损失”,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价格手段。典型的就是三峡的分电体系与价格设定。从其执行的电价来看,浙江距离比上海更近,其落地电价反而更高;而从出售来看,三峡卖给距离自己更近的江西,其价格比上海还低。理论上,三峡的电要就近消纳,吃饱了再往远处送,节省输电成本,这才是整体效率的要求。这一价格跟成本严重背离的体系,注定了在分电的争夺上充满着“灰色空间”。这一系统无疑需要系统性的大修。
4. 价格管理职能应交给能源局
短期内,以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过渡,电价管理职能应该充分赋予国家能源局。这将是一种管理体制性质的理顺工作。
这一机制如果能够理顺,相信诸如东北“窝电”,风电电价调整、水电“弃水等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而不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式的解决。
【无所不能特约作者,张树伟,能源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卓尔德(北京)环境研究与咨询中心首席能源经济师,此前多年供职于中国电力行业、IEA等能源咨询与决策支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