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分析:固定上网电价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特定,不能全面、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价值(或者说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既有电量价值,也有其时间价值,只能通过电力市场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价就是要让可再生能源回归商品属性。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招标机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而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到所谓高级阶段后却又回归到招标制。德国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标制,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最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促进竞争,降低成本。
调整之三:成本分摊既要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又要体现公平
德国电力用户通过支付随电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方式承担能源转型成本。对于工业企业,国家从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对这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减免优惠,但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减免优惠的范围限定为电费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极高的用电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处于严酷国际竞争中,要保证他们的竞争力及工作岗位不受到威胁。对于自发自用用户,以前的规定是自用电量无需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今后大型自发自用项目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将保持不变,仍然无需缴纳。
趋势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如何分摊一直是法律修订的热点问题。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户承担,这就导致居民电价持续攀升,目前已经涨至30欧分/千瓦时,使德国成为仅次于丹麦的欧盟第二大高电价国家,由此导致的能源贫困问题(电费及取暖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10%即被定义为能源贫困)也在德国成为舆论焦点。此次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对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优惠的工业企业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和大幅缩小范围,同时也对自发自用电量也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算是在成本公平分摊方面采取了折中方案。
编后记:
除德国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国家,能够将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定得如此精细,经过2004年、2008年、2012年和2014年四次大规模修订,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复杂程度也变得无以复加。正如德国50赫兹电网公司廖宇博士所言,这恰好符合德国人理性缜密思维特点,只有把一切规范得明明白白,人们才能真正做到照章办事,也没有任何空子可钻。回到今天讨论的主题,我们从更宏大的欧盟层面来看待德国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或许还有另外的理解。欧盟在今年4月份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国家资助指令》,要求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引入招标机制,允许对用电密集型企业实施电价优惠等,这些都与德国2014版法律原则非常一致。再进一步讲,德国法律修订不仅反映了德国正在发生的改变,也是欧盟政策调整的一个具体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