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市场信号,CPF机制单独作用还无法满足英国对促进低碳电力技术发展及低碳发电容量投资的要求,这就需要其他措施的组合搭配,如容量机制(在本系列文章的第四篇中有详细介绍)、排放性能标准等。
排放性能标准——EPS
为更好的实现碳减排目标、增加低碳电力投资,英国政府提出了EPS机制,与CPF配套推行。该机制通过设定碳排放年度限值对电源的碳排放数量进行控制,作用对象主要是新建化石燃料电厂。
与CPF不同,EPS机制传递了一个明确的管制信号,即通过划定碳排放量上限强制控制排放量,起到一个阻挡板的作用,防止碳排放量越限。但同时它建立在电力市场改革措施以及现有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市场经济信号基础之上,因而能与市场信号共同促进碳减排,与CPF形成较强的协同作用。
英国政府在CoalitionAgreement中承诺引入EPS制度,其目的是在保障供电可靠性的同时,使得化石燃料发电机组履行自身减排义务。其中,引入CCS技术和确定EPS指标是关键。英国政府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EPS机制实施的第一步应该建立和支撑CCS示范项目的运作(包括新建电厂及已有电厂),在此基础上,再进行EPS指标的确定。目前,EPS的指标值确定有两个方案:1、指标值设定为60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这个指标值参照了当前装有CCS设施的超临界燃煤电厂排放值;2、指标值设定为4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这个方案较为严格,不适用于作为英国CCS示范项目的化石燃料电厂。对于该指标的高低设置,英国各方尚存在争议,但是各方一致认为EPS指标的设定一定不能影响低碳投资的积极性。换言之,在引入EPS过程中,政府必须在低碳投资可靠程度和EPS管制力度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当然,作为管制信号,EPS的实施必须让低碳电力投资者相信管制政策是长期可靠的,而且随着CCS等技术的成熟和商业化,EPS指标值还需要不断修正(一般认为会不断趋于严格,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点)。
因此,英国EnergyAct2010中要求,政府必须就英国电力系统碳减排以及CCS技术研发与应用的进展情况向国会进行报告,以此为依据对EPS指标进行修正,并释放信号,说明管制政策会长期、动态的实施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