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垄断集团作为改革主要对象
重组全国电网企业,应作为本轮深化电改的重要任务,这不仅是对2002年市场化探索的负责任的一个交待,对这一世界电力发展史上最奢华的规模经济实证给予结题,同时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在操作层面也“风险成效比”最小。
一是规模经济效益,重组全国电网企业,拆分超过“规模经济”合理上限的超大型电网公司,可以直接改善企业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二是比较竞争效益,通过重组在电网环节形成N家规模均衡可比的电网企业,参照2002年厂网分开以来发电环节的经验,可直接获得比较竞争效益;
三是合理推进全国联网,打破超大规模的企业垄断之后,有利于在电网规划环节提高中立性与专业性,特别是在全国联网领域有利于减少利益纠葛、实现科学决策;
四是促进信息公开,N家同类型的特许垄断企业与一家超大规模的垄断企业相比,不但信息更加透明,而且直接增加了可比性,有利于政府的管制与决策;
五是有利电能摊销,打破超大规模的企业垄断之后,各市场主体更加均衡更加平等,可再生能源并网/跨省跨区电能摊销等领域更有利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六是优化产业格局,打破超大规模的企业垄断之后,产业格局更加均衡而多元化,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电网向新技术新产业的无歧视开放,也利于改进地方关系保障基层供电;
七是促进发展改革,打破超大规模的企业垄断之后,有利于电网企业更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上市融资、混合所有制等多项探索,也利于进一步深化电改;
八是有利决策执行,根据张国宝同志向媒体透露,2002年电改前期厂网分开方案的阻力很大,但当决策确定之后有关方面的关注点迅速转向资产划分、人事布局等方面。同理,调度独立/电网重组等项改革的关键,在于决策而非操作层面,而一旦明确决策锐意改革,必将极大地扭转改革博弈的态势,减少阻力、增加助力。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调度、交易、输电等公共职能的制度安排,为避免形成公共权力的垄断,绝大多数国家对此都采取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三者分离。而中国由于对市场化改革内涵以及产业运行机理认识不到位,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反而出现超级利益集团,人为放大了垄断的负面效果,同时造成国家对于电力领域的控制与决策能力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超级垄断,重回市场化改革的正轨。
新中国成立以来,管电体制仅国家层面即历经了11次沿革,改革已是常态。任何方案都具有阶段性、但同时应不断进步,任何具体措施都可以妥协,但固化利益谋千秋万代是不可能的。如果说“厂网分开”“网运分开”代表了十年前改革者的智慧,那么在十年之后就必须增加“分类管制”,特别是对于这十年间形成的超级垄断利益集团,有必要针对性地作为改革的主要对象,通过调度独立除其保障,通过企业重组弱其基础,通过重新确立电网企业的功能定位与营利模式来彻底改变其机制,促使其重拾服务性/公益性/基础性/专业性,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应有的正面价值。(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