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1944家县调企业中,已并网发电但未向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的县调企业多达1553家,几乎占到未持证企业数的80%。其中,公用电厂1472家,自备电厂81家。从机组类型上看,在未申请许可的1553家公用电厂中,绝大部分为小水电企业,共计1461家,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0家,热电企业14家,其他企业28家。
上述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这些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淡薄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电网企业把关不严,未能按规定落实电力业务许可有关制度,纵容县调企业“无证经营”。
在此类问题上,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做法获得了《通报》的肯定。该公司严格执行不与未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建立了定期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严格把关,新建机组全部实现了持证并网、合法经营。
《通报》同时要求,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县调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属于分布式发电等按规定可豁免许可的企业,按《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期未整改的企业,监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网决定等处理。
根据《通报》,除上述提到的未申请许可证的1553家企业外,还有391家企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小水电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项目存在审批、环保、验收等手续不全的问题;二是企业规模很小,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不能达到许可条件。此类企业共涉及未许可机组1246台,总装机容量171.7万千瓦。
《通报》同时发现,部分已取得许可证县调企业的机组数量、装机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部分发电机组已关停,但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调度机构也未与其解除调度关系。
对此,《通报》给出了监管意见:“对已提出许可申请,但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由监管机构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完备相关手续,达到许可条件后,重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管机构对未办理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的县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按规定应注销许可证的县调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关停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组,由监管机构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对许可证予以注销。” 此外,作为电网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办理县调企业并网手续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严格按规定核实企业许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