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部分已取得许可证县调企业的机组数量、装机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部分发电机组已关停,但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调度机构也未与其解除调度关系。
三、监管意见
(一)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县调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属于分布式发电等按规定可豁免许可的企业,按《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期未整改的企业,监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网决定等处理。
(二)对已提出许可申请,但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由监管机构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完备相关手续,达到许可条件后,重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监管机构对未办理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的县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按规定应注销许可证的县调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关停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组,由监管机构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对许可证予以注销。
(四)电网企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办理县调企业并网手续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核实企业许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