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遮羞 “老虎”如何养成?
反腐打“老虎”,乃万众所期。然而老虎毕竟不是绵羊,不可能乖乖地束手就擒。特别是那些长期活跃于政商两界、人脉关系极为复杂的重量级老虎,都会通过各种渠道、调动各种资源,以各种手段对反腐调查进行干扰。或欺下瞒上转移视线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壁虎断尾舍车保帅,或围魏救赵,或活动通融上级某些官员插手案件干预调查……反侦察“三十六计”,被贪官们玩得纯熟。
那么这些老虎是如何养成的?决策者与经营者之间、监督者与执行者之间身份的混淆,使得监督本身变得极其紊乱。在这种情况下,监督主体极度不明确。监事会、纪检部门等等,监督主体众多,反而没有了主体。其病况表现如下:
一种病况是,上级监督难以深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政府支配公共财力的权力过大,花钱没有规矩,消费不公开不透明,上级监督难以深入,公共权力“私有化”。就企业来说,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经营自主权扩大了,企业主管手中的权力也随之扩大。这个时候,上级部门对国企的微观管理、监督越来越少,上级部门几乎只侧重国企的年终业绩,而对企业领导的考核,则基本流于形式。上级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弱。
第二种病况是同级监督形式主义。无论是企业还是管理部门,一把手被置于中心地位,人事调配和日常管理权都掌握在一把手手中,即使是人事调动、任免等重大问题,虽然经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研究,但一般也是以一把手的意见为主。同级监督纯粹是摆设。
第三种状况是下级监督软弱无力,民众监督困难阻碍重重。在许多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只是一把手管辖的一个科室,作为被领导者要去监督领导者,这是无稽之谈。至于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更难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而且,一般职工群众,对一把手处理的事情也确实不知情。
有人说,面对举报,宋林的这种高调反击或许是必须的。因为所牵涉利益方众多,必要的高调以及“虚张声势”可以给各方一个“交代”,表明其仍然具有实力和价值,从而获得相关利益方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难保不养虎成患。
“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这番总结,一语道破“同体监督”之流弊。
因此,对政府行为实施及时的“过程异体监督”,确保政府的高效廉洁运作,避免其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已然迫切。建立省级及以下的纪检部门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体制固然重要,但还不够。还应辅以法制轨道内的“过程异体监督”。从法理上看,社会如果对依法产生的政府所作出的违法行为不能依法及时制止,非得造成后果再来事后追究,岂不正应了一句法言:无效率即无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