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一般来说,能源安全风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技术性风险,是指由于能源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或者技术性操作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比如自然灾害、人为操作失误或者内部故障所引起的能源系统失效或崩溃的风险。比如多次飓风对墨西哥湾采油平台的破坏性影响,2008年中国南方冻雨灾害造成电力供应中断、供给或者需求侧的突发剧烈变化引起电网崩溃,石油钻井或者海上平台的漏油、爆炸等,都属于技术性风险。2003年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的大停电、2011年3月11日海啸导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也属于这种风险。第二是战争与蓄意破坏风险,由战争、区域冲突、犯罪或其他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能源生产、输送与消费设施的破坏,都会导致能源安全风险。比如海湾战争期间伊拉克军队放火焚烧科威特的油井、尼日利亚部族武装对石油输送管线的袭击等,都会导致能源供给的局部中断。第三是环境风险,现代能源工业在勘探、开发、生产、输送、消费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一定的环境影响,比如自然景观的改变、矿物开采过程的污染、石油冶炼与燃煤发电产生的废物排放、燃油消耗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水电站对河流生态的影响等。尽管能源生产与使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环境影响,但是我们要避免的是那种不可逆的和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比如对生存环境的根本性破坏,生物物种的灭绝,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地污染。
如果仔细分析这三类风险,我们就会发现,所有的风险最终来源于人为因素。即使是自然灾害引起的能源系统风险,也是由于系统设计中的漏洞造成的,或者是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风险缺乏预防性措施,或者是由于发生灾害后处理不当造成二次灾害。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3月的日本福岛核事故。事后的《福岛核电站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福岛核电站处于一种脆弱的状态,既没有保证能抗地震,也没有保证能抵御海啸。一些本应未雨绸缪的事情,比如考虑因地震和海啸受灾的可能性、应对大幅超出安全设计基准事故的措施,以及保障居民安全的措施等,东京电力公司和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等都没有去做。其他人为破坏、冲突与战争、恐怖袭击、石油禁运等导致的能源安全问题,无疑更是人为因素所致。
因此,要想解决全球能源安全问题,重要的仍然是规范人的行为、组织的行为和国家的行为。只有在全球治理的框架下,约束各方的行为模式,才可能换来持久的、保护所有人利益的能源安全。比如在西非尼日尔河三角洲的跨国石油公司,如果不能带来当地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它必然就要面对来自部落居民和当地各种组织的威胁,也就无法长期地有效利用西非石油资源改善美国的能源安全形势。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一些国际石油公司在非洲跨国经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