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杭州市建设新能源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示范基地。支持杭州市深入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支持金华市深入开展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并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全国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各试点城市要制订公共交通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每年更新的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要达到1/3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经营纯电动汽车出租公司;现有出租车更新的,纯电动汽车要达到每年更新车辆的1/3以上;公务用车、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车有增配和更新的,纯电动汽车要达到每年增量的1/3以上;重点景区要制订新能源汽车应用计划。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省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家补助1000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3%至5%的,每家补助500万元;省里每年安排给纯电动汽车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持的技术攻关课题项目每家不少于1项,每项资助金额不少于1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有关市、县(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对列入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纯电动汽车动力智慧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省财政给予积极支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在安排省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重大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时,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要给予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摊销。
(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车辆上牌、年检、路桥通行费及停车费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实行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等措施的城市,应对纯电动汽车区别对待,放宽条件。通过允许不拍号牌予以登记、免交或减半交纳出租车运营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建纯
电动出租车公司。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逐步扩大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规模。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和纯电动汽车制造基地所在县(市、区)要率先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纯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积极探索研究纯电动出租车环保贡献补贴替代燃油补贴方案。
(六)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校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领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科研人才。支持通过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从国内外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一流人才。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保留原单位身份、职称和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业绩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要给予通报表彰。受表彰的青年科技人才
优先推荐列入省“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我省培养“两院院士”计划、重点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培养计划。